首页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 第三章 教育机构的教学和行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教育机构的教学和行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 担任教育机构的董事、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和担任总务、会计、人事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