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 第二章 教育机构的设立 第十四条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教育机构的设立 第十四条 设立教育机构,应当具备教育法、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的设置标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类制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