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 第二章 教育机构的设立 第十三条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教育机构的设立 第十三条 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实施国家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的考试机构,不得举办与其考试业务相关的教育机构。 第二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