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 第二章 社会保险费申报 第五条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 第五条 第二章 社会保险费申报 第五条 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 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