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
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
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