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 第四章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经查询,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或者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