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 第四章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评估机构对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进行评估,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对能够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双方依法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或者质押登记。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