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2001年)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2001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将复查决定和行政复议文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