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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包括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享受失业保险培训补贴的培训机构、承… 第四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运营监管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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