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 第四十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包括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享受失业保险培训补贴的培训机构、承办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等。 对乡镇(街道)事务所(中心、站)等承担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的机构的监督,参照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监督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