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 第四章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实施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的检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明确检查范围和重点。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现场检查,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非现场检查,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监督发现的问题,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通过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检查发现、上级部门交办、举报、媒体曝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送等渠道获取的违法违规线索,应当查处,进行调查并依法…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的检查和查处应当由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聘请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