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监督发现的问题,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存在问题的,依法提出整改意见,采取约谈、函询、通报等手段督促整改;

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被监督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