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 第四章 监督实施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实施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的检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明确检查范围和重点。 被监督单位应当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