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01年) 第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0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