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0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或报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

查阅被监督单位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

就监督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对被监督单位隐匿、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制止;

对被监督单位转移、隐匿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制止;

对被监督单位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予以纠正或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