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01年)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0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监督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