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01年)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0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被监督单位报复陷害监督人员的,由被监督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