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01年)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0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现场监督或非现场监督中存在问题并需要改进的被监督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监督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