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0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监督机构实施非现场监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根据监督计划及工作需要,确定非现场监督目的及监督内容,提出定期报送数据或专项报送数据的范围、格式、报送方式及时限,通知被监督单位;
审核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数据,对不符合要求的数据,应要求被监督单位补报或重新报送;
分析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数据,评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写出监督报告。
根据监督计划及工作需要,确定非现场监督目的及监督内容,提出定期报送数据或专项报送数据的范围、格式、报送方式及时限,通知被监督单位;
审核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数据,对不符合要求的数据,应要求被监督单位补报或重新报送;
分析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数据,评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写出监督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