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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七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受理、办理举报事项的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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