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配备专门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等,保障举报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