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