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举报受理、办理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推诿、敷衍、拖延举报处理或徇私舞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