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办理,并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