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