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01年) 第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0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对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