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案件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处理。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