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个人隐瞒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获得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