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支付依法应当由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的,职工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