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申请授予或晋升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应当向开展志愿服务所在地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或委托的组织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书;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合格证书,或高等体育专业学历、体育教师、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优秀运动员资质证书;

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的推荐书;

申请晋升的,需提交原技术等级证书;

单项体育协会对申请人所传授的体育项目有技能标准要求的,需提交该体育项目的技能培训合格证书;

参加继续培训、工作交流和展示活动的证书或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