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