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一条规定而被处罚的重点排放单位,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向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