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和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