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核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注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上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责令其暂停核查业务;给重点排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具虚假、不实核查报告;
核查报告存在重大错误;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或者公布被核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出具虚假、不实核查报告;
核查报告存在重大错误;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或者公布被核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