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责令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逾期仍不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