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四章 核查与配额清缴 第三十二条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核查与配额清缴 第三十二条 重点排放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其部分经确认的碳排放量。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