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四章 核查与配额清缴 第三十三条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核查与配额清缴 第三十三条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每年应对其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上年度的配额清缴情况进行分析,并将配额清缴情况上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所有重点排放单位上年度的配额清缴情况。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