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四章 核查与配额清缴 第三十一条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核查与配额清缴 第三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提交不少于其上年度经确认排放量的排放配额,履行上年度的配额清缴义务。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