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四章 核查与配额清缴 第二十八条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核查与配额清缴 第二十八条 核查机构应按照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核查指南开展碳排放核查工作。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