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四章 核查与配额清缴 第二十九条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核查与配额清缴 第二十九条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当对以下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报告与核查报告进行复查,复查的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要求复查的重点排放单位; 核查报告显示排放情况存在问题的重点排放单位; 除(一)、(二)规定以外一定比例的重点排放单位。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