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2019年) 2. 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2019年) 2. 2. 重点排放企业出售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出售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 重点排放企业自愿注销购入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注销配额的账面余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 重点排放企业自愿注销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 五、 财务报表列示和披露 (一) “碳排放权资产”科目的借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二) 重点排放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1.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