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2019年)
  3. 2.

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2019年) 2.

2. 重点排放企业出售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出售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 重点排放企业自愿注销购入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注销配额的账面余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 重点排放企业自愿注销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

五、 财务报表列示和披露

(一) “碳排放权资产”科目的借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二) 重点排放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1. 目录 (四)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