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5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

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

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有其他特殊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