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5年) 第六章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