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202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研究堆营运单位应当在建造事件、运行事件发生或者发现后三十日内,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事件报告。

提交事件报告的期限已届满,研究堆营运单位对事件的处理尚没有结论或者没有处理完毕的,可以先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阶段性事件报告及下阶段的工作内容和计划,并在事件处理完毕后提交补充信息。

建造事件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件背景、事件描述、已经制定的或者正在进行的纠正措施、事件对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影响、事件的原因分析和经验教训、事件对安全影响的分析等。

运行事件报告的内容包括事件描述、主要的失效、安全系统响应、事件原因分析、安全后果评估、纠正措施、事件分级、以往类似事件、事件编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