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202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建造阶段研究堆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以及与其有关的采购、土建、安装和调试等活动出现以下情况的,研究堆营运单位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建造事件:

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不一致;

违反研究堆建造许可文件规定的条件,或者未按照建造许可文件规定的条件完成相关论证、验证工作即开展相关活动;

与研究堆建造许可文件中认可的初步安全分析报告、质量保证大纲不一致,或者与研究堆营运单位在建造许可申请文件中承诺遵守的规范、标准或者技术条件要求不一致,导致研究堆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的安全功能不能满足或者不能确定满足要求;

构成研究堆实体屏障的重要设备或者构筑物受到严重损伤,导致其安全功能不能满足或者不能确定满足要求;

发生共因事件或者故障;

发生原设计未预计或者结果超出设计范围的情况,导致安全功能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发现故意破坏、造假和欺骗情形;

国家核安全局或者研究堆营运单位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