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2024年) 第一章 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202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堆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有全面责任,应当执行核安全报告制度,在建造阶段和运行阶段向国家核安全局或者研究堆所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提交定期报告、重要活动报告、事…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