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条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注销认定手续。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认定的研发机构,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手续。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