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援规程(202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矿山救援大队、独立中队应当每年至少开展1次综合性应急救援演练,内容包括应急响应、救援指挥、灾区探察、救援方案制定与实施、协同联动和突发情况应对等;中队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应急救援演练和高温浓烟训练,内容包括闻警出动、救援准备、灾区探察、事故处置、抢救遇险人员和高温浓烟环境作业等;小队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佩用氧气呼吸器的单项训练,每次训练时间不少于3小时;兼职矿山救援队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先期处置和遇险人员救助演练,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佩用氧气呼吸器的训练,时间不少于3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