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山救援规程(2024年) 第三章 救援装备与设施 第二十七条 矿山救援规程(202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救援装备与设施 第二十七条 专职矿山救援队应当建有接警值班室、值班休息室、办公室、会议室、学习室、电教室、装备室、修理室、氧气充填室、气体分析化验室、装备器材库、车库、演习训练场所及设施、体能训练场所及设施、宿舍、浴室、食堂等。 兼职矿山救援队应当设置接警值班室、学习室、装备室、修理室、装备器材库、氧气充填室和训练设施等。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