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援规程(2024年) 第一百六十二条

第一百六十二条 矿山救援队参加煤矿排放瓦斯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排放前,撤出回风侧巷道人员,切断回风侧巷道电源并派专人看守,检查并严密封闭回风侧区域火区;

排放时,进入排放巷道的人员佩用氧气呼吸器,派专人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气体浓度及温度,采取控制风流排放方法,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得超过1.5%;

排放结束后,与煤矿通风、安监机构一起进行现场检查,待通风正常后,方可撤出工作地点。